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雄檢偵辦台灣里第三方支付公司洗錢逾70億元案 起訴涉案人員166人,並查扣將近1億元之犯罪所得

2026-03-19

國際環宇時報/尹遵高雄報導

壹、偵辦經過:

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提報 第三方支付業者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(下簡稱台灣里公司)涉 及虛設人頭公司配合不法業者洗錢之情資,遂指派檢察官呂尚 恩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、高雄 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共組專案小組,並於民 國114年6月起陸續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 索,並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,經檢察官呂尚恩、林恒翠、許萃 華、尤彥傑、孫瑋彤、張志宏、邱宥鈞、蔡佩欣及時任本署檢 察官李侑姿訊問後,其中主嫌黃○菖等7人均經法院裁定羈押 禁見,其餘被告6人以新臺幣3至10萬元交保;另持法院核 發之扣押裁定,扣押被告及該公司名下不動產、黃金及存款等 資產約新臺幣9,000餘萬元以保全追徵。

嗣經本署持續擴大清查後,於近日偵查終結,認定台灣里 公司共計虛設81家人頭公司,並配合95個非法賭博網站業者 洗錢33億元、自行經營刷卡換現金向我國銀行詐得14億元, 另故意規避洗錢防制法而處置22億元不明金錢,其洗錢金額 共70億元,犯罪所得約7億元,爰就台灣里公司內部人員與 配合虛設人頭公司之負責人等共166人,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、洗錢防制法、銀行法等罪提起 公訴,並就在逃主嫌簡○松發布通緝。

貳、 本案偵查終結結果:

(一) 台灣里公司負責人簡○松、黃○菖、潘○敏共同自112年3 月起為不法業者提供洗錢金流服務,以及自營刷卡換現金以 向銀行詐取刷卡款項之業務,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發起犯罪組織等罪嫌。台灣里公司及其虛設之晉○公 司等81家人頭公司,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求處罰金 ;提供人頭公司帳戶之人頭公司負責人共69人,涉犯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共同洗錢等罪嫌。

(二) 被告等人以上述人頭公司配合賭博業者洗錢33億元、從事刷 卡換現金向銀行詐取刷卡款項14億元,涉犯刑法第268條第 1 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鉅額 詐欺、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。其等以上述人 頭公司漂白其餘來源不明款項 22 億元,涉犯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第1項第2、3款特殊洗錢、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詐 欺銀行等罪嫌。

(三) 簡○松之配偶林○芳等4人為簡○松出名購買外匯,以隱匿 簡○松之犯罪所得,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特 殊洗錢罪嫌。另林○芳在簡○松逃亡後為其隱匿資產,及依 簡○松指示與同案共犯串證,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犯 人隱蔽、第165條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等罪嫌。